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注意,该条规定内容里面的继子女必须是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延伸含义是继父继母若未对继子女抚养教育过,不论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家庭”关系时该继子女的年纪大小,该继子女若不对继父母承担作为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该承担的责任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违法行为。